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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2024年版)》政策解读

时间:2024-12-24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2024年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对《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19年版)》(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版》)进行了修订,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2024年版)》(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版)》)。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9年12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了《办法(2019年版)》,有效期自2020年1月15日至2025年1月14日。根据省卫生健康委2024年9月印发的《关于划转权责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卫政法字〔2024〕10 号),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作为行政给付权责事项,划转至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延续性、合法性、有效性,我局组织对《办法(2019年版》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2024年版)》共五章37条,分为总则,调查诊断和鉴定,补偿标准及测算办法,申请、受理与补偿,附则五个章节。

  (一)第一章总则。共9条。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补偿原则、经费保障、责任部门。本次修订,将第一条中已废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删除;将第九条责任部门修改为“疾控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

  (二)第二章调查诊断和鉴定。共8条。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构成、分级诊断原则、工作时限及程序、鉴定费用的缴纳原则及监管部门责任。本次修订,将第十三条“调查诊断专家组将调查诊断结论书送达受种方”修改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查诊断结论书送达受种方”;将第十六条“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后将鉴定费返还申请方”修改为“鉴定结论出具后,鉴定费按有关程序返还申请方”;将第十七条责任部门修改为“疾控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

  (三)第三章补偿标准及测算办法。共5条。明确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本次修订未作修改。

  (四)第四章申请、受理与补偿。共11条。明确了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流程、办理时限、需提交的资料、法律救济途径、资料保存时限。本次修订,将第二十三、二十八、二十九条责任部门修改为“疾控部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六)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省级以上疾控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加第三十三条“积极探索通过商业保险等多种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对损害程度分级工作程序等予以调整”。

  (五)第五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本办法中有关期限的计算、解释权、有效期限。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有效期限

  自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4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zcjd/wdjd/202412/t20241218_47784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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