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770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11-18 作者:佚名 来源: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承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院护工规范化管理”的提案收悉,结合省人社厅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医疗护理员属于医疗辅助服务人员,是对病人和其他需要照护的人群提供生活照护,并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部分辅助工作的人员,包含护工等工种。一直以来,我委深刻认识医疗照护在患者疾病愈后方面的重要作用,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压紧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促进人员能力提升、强化权益保障等方面持续加强医疗护理员规范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制度
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是加快发展护理服务业、增加护理服务供给的关键环节,有利于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健康需求,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促进就业创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我委联合省发改委、民政厅等11部门印发《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加快护理员培养培训,规范开展考核发证,各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将护理员作为护理辅助人员纳入护理人员队伍统一管理,规范护理员服务行为。
2020年,省卫生健康委联合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5部门印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78号),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护理员岗位职责、履岗条件、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服务规范、考核评估等制度。
2021年、2023年我委先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苏卫医政〔2021〕60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苏卫医政〔2023〕34号)明确要求:医疗护理员应在医务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情况,协助提供清洁、饮食、排泄等生活照顾服务,严禁替代医务人员从事出院指导、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
二、压紧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一)健全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系。督促医疗机构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对医疗护理员的规范管理。目前,我省大多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已逐步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内部管理体系,制定陪护制度,指定护理部或后勤管理等部门牵头负责,病区护士长负责病区医疗护理员管理,确保医疗护理员的一切行为有制度管、有部门管、有人管,并将医疗护理员服务纳入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考核评价,促进陪护服务质量的提升。
(二)认真执行医疗护理员聘用条件。医疗机构将医疗护理员资质作为聘用和合作的条件之一,通过自聘和第三方专业劳务公司合作等方式,积极引进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为住院患者提供专业的照护服务。
(三)规范医疗护理员服务和收费形式。医疗机构充分尊重患者意愿,由患者或其家属与提供医疗护理员陪护方协商委托,并签订服务协议书。目前,我省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可根据服务人次、服务形式内容等不同,双方协商解决,医疗机构不再向患者或家属重复收取陪护费。
三、规范开展培训与考核
(一)遴选医疗护理员培训基地。2021年,我委委托省护理学会负责江苏省医疗护理员培训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开展培训基地遴选,确定31家单位为我省首批医疗护理员培训基地,分布全省13市,涵盖三级甲等医院、市级护理学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
(二)规范开展培训考核工作。各培训基地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和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医疗护理员培训教程》开展培训,注重理论与实际结合,规定培训总时间不少于120学时,严格执行考核制度。2024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设置五个职业技能等级,明确各级医疗护理员的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指导规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截至2024年4月底,全省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达8255人,并按程序颁发“江苏省医疗护理员岗位培训证书”。
四、强化医疗护理员权益保障
一是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江苏省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依法与自主招聘的医疗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医疗护理员合法权益。二是医疗机构通过与第三方专业劳务公司合作形式开展陪护工作,在签订合同、协议时,明确双方责任,统一由第三方专业劳务公司依法与医疗护理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您提出的宝贵建议,进一步加强医疗护理员规范管理,为患者提供更专业、更优质、更高效的照护服务。一是会同人社部门对医疗机构内医疗护理员的聘用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或第三方专业劳务公司按要求聘用持有“医疗护理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医疗护理员,合法、规范用工。二是按照《医疗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的五个职业技能等级要求,会同人社部门布局全省医疗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工作,共同遴选培育规范、权威的用人单位、社会评价机构,开展市场化、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效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三是指导和督促各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护理员管理工作,明确管理部门,厘清工作范围,统一服务模式,规范提供生活照护服务。四是督促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与发改、医保等部门沟通会商,研究本地区医疗护理员收费定价标准,规范收费方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五是会同人社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建立信息化管理和信用评级模式,提高服务质效。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wjw.jiangsu.gov.cn/art/2024/8/16/art_59524_113264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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