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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5号提案的答复

时间:2024-11-18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是否同意公开:(是)

  办理结果:(A)

  冀卫提主字〔2024〕第55号

  左克永委员:

  您提出的“加强医疗影像检查结果互认 促进我省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重要工作要求,我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引领,以规范服务为标准,以质量安全为底线,积极推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患者不必要的检查检验频次,降低了就医费用,提高了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医疗机构间技术、服务和管理的同质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一、坚持高位推动,不断扩大互认范围。一方面,实施京津冀跨域互认。2016年底,京津冀三省市在全国率先启动省域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三地坚持“一盘棋”工作思路,本着质量第一、稳妥有序、动态管理的原则,共同制定了标准统一的互认指南和质量评价方案,确保互认工作规范化、同质化开展。截至目前,我省共有312家医疗机构与京津373家医疗机构实现了50项检验结果互认;我省295家医疗机构与京津208家医疗机构实现了30项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共享。另一方面,全力推进省内医疗机构间互认。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强化京津冀三地专家委员会制定互认指南和标准的应用,组织省、市质控中心对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专题培训,加快推进省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加强质量控制,规范互认体系内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质控中心作用,定期通过现场检查、飞行检查、室间质评和盲样考核等方式,通报进展情况,推动对全省医疗机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质量控制工作,减少“随意认”“过度认”等问题。对已纳入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对于质量和管理不符合互认要求等情形的医疗机构,根据情况限期整改或取消互认资格。组织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对“不想认”“不给认”等重复检查、滥检查等行为,加大惩治打击力度,确保互认体系内的成员单位资质及互认体系质量。

  三、强化信息支撑,实现跨机构调阅互认。会同医保部门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动态调整影像检查服务价格,撬动全省医疗机构积极推行“云胶片”服务,在CT、核磁、超声等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上进行赋码,为患者提供符合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要求的数字影像存储业务,实现在线查阅功能。对不能提供数字影像服务的减收影像检查费20元,倒逼医疗机构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实现跨地域、跨层级、跨医疗机构间的互认共享,破解“不能认”“不易认”等关键问题。同时,我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数据系统已搭建完成,为实现医疗机构间数据互通共享、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供了有效支撑,推动实现医疗机构诊疗效率更加高效、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更加便捷。目前,互认系统正在试运行阶段,拟于近期正式投入使用。

  四、加强数据隐私保护,确保患者信息数据安全。2018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应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加强数据的规范应用和服务,推动部分健康医疗大数据在线查询”;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后,医疗数据的隐私保护更加成为重中之重。我委在争取省级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调阅平台建设时,已配套了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软件测评、密码应用测评等安全相关费用,从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密码应用等层面对平台进行评测,保证平台的信息安全。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主动对标对表京津高水平医疗机构共享服务工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数量和项目,积极探索建立区域内“云影像”服务功能,实现提质扩面增效,为跨区域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提供有益探索。同时谋划建设卫生健康数据脱敏、数据加密等系统,进一步保证卫生健康数据的安全,同时紧跟国家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适时发布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为卫生健康数据合法合规共享应用提供保障和支持。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9日

  领导签发:高丽君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0311-66165712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局。

  


原文链接:http://wsjkw.hebei.gov.cn/jyta/403330.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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