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号”超长期协议引纠纷 律师参与促和解
时间:2024-12-02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315
近日,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先生投诉,反映在2019年自己将手机号码过户给妻子,重新签订的协议约定期限是从2019年至2099年,协议期长达80年且资费较高,后与运营商多次沟通希望变更套餐,但均以号码为“靓号”且合同未到期没有达成解决方案,遂请求市消保委介入调解。
合肥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并邀请了合肥市消费者维权法律服务团团员、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包增春律师参加调解。
包律师在了解案情并询问双方意见后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手机号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运营商享有号码的特许经营权,用户对号码具有使用权。运营商通过与用户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号码交由消费者使用并收取相关费用,双方之间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期限的约定适用于租赁合同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其他条款只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仍应视为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消保委调解人员指出:本案涉及协议属于格式条款,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在消保委和包增春律师近1个半小时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运营商对合同中的涉及期限的条款进行修正,使之符合法律要求,并与陈先生重新约定合同内容。陈先生同意解决方案并对消保委的调解工作表示由衷感谢。
由于“靓号”的稀缺性及大众赋予它的不同文化内涵,具有一定价值属性,运营商对靓号采取区别于普通号码的“承诺保底消费”经营模式,通过合同约定对有效期、资费标准、违约金均有明确要求。
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期限、费用等关键内容,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在选择靓号等类似服务时,应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按需理性考虑,避免盲目跟风或冲动消费。
原文链接:https://www.ah315.cn/display.asp?id=14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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