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份省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情况
时间:2022-04-09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结果 | 违法事实 | 违反法律法规及条款 |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条款 |
1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医疗事故案 |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警告、罚款人民币40000元 | 2021年5月21日,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医师刘丽琴未按正常就诊流程、未经流行病学调查接诊患者,为该患者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未完善术前检查、未签署术前同意书,对患者门诊就诊和手术情况未书写门诊病历和手术记录。造成患者子宫穿孔、小肠穿孔,最终导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不全直至衰竭,患者于2021年8月21日死亡。2021年12月15日,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 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2 | 刘丽琴违反技术操作规范案 | 刘丽琴 |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 2021年5月21日,刘丽琴在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妇产科门诊手术室工作时间,未按门诊就诊流程接诊患者,并在门诊手术室为该患者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术前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未完善相关术前准备,术后也未按规定书写门诊病历和手术记录。手术造成患者子宫穿孔、小肠穿孔,最终导致患者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不全直至衰竭,患者于2021年8月21日死亡。2021年12月15日,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进行处罚 |
原文链接:http://wjw.ah.gov.cn/public/7001/56193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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