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帮华诉荆州市自规局荆州区分局规划行政许可案摘编
时间:2022-04-09 作者:佚名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院认为,因机构改革,荆州区分局承继了原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的职能,具有对辖区内自然资源管理、规划、执法等的法定职责,故荆州区分局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作出荆规许不予(2017)00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律依据是否充分。《政府工作纪要》作为行政机关用于记载和传达有关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公文,其内容在未经法定程序外化为法律法规或规章、规范性文件前,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宜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尚帮华于2017年8月提出重建申请后,原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根据《政府工作纪要》作出诉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荆政法[2006]9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荆州古城保护范围内建设行为的通知》(200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1月20日有效)第二条之规定,结合已查明事实,尚帮华位于荆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私人住宅,系其拥有土地使用权且需立即拆除的D级危房,其重建申请符合准予拆除重建的情形。故原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作出案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当,应予撤销。但根据现行荆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鉴于荆州古城保护及城市建设需要,准予案涉房屋拆除重建将不利于对荆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故本案应以确认案涉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为宜。
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应当给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行申457号行政裁定;
二、撤销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0行终26号行政判决;
三、撤销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3行初37号行政判决;
四、确认原荆州市城乡规划局荆州分局作出荆规许不予(2017)00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违法。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荆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荆州区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文链接:http://wsjkw.hlj.gov.cn/pages/60497dbd12c15b913cb3de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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