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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公司设置门槛拒退预付费,法院支持老年人解除合同

时间:2025-01-04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最高法指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意义重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判执行力度,进一步提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本次发布的案例,大多聚焦老年人现实困难,着力解决老年人“急难愁盼”。例如一起老年人和养老公司退费纠纷中,赵某某在某养老产业公司销售人员朱某的介绍下,与该公司签订《养老卡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以10万元价格购买入住该公司养老院60个月的服务;赵某某交清费用后3天内作为考虑期,考虑期内提出退款并填写退款申请,可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退款。赵某某支付10万元费用后,当日即联系负责办理签约事宜的朱某要求办理退费,但未果。后来,该公司称赵某某未提交书面退款申请、未拨打合同载明的退款电话,所以赵某某不符合考虑期内全额退款的条件。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养老产业公司全额退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审理法院认为,《养老卡合同》明确约定,办卡人在考虑期内可申请全额退款,但并未约定申请退费的渠道和步骤。赵某某解除合同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法院最终判决:养老公司向赵某某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此外,案例还体现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依法充分满足老年人需求。如一起案例中,人民法院积极正确适用意定监护制度,确保老年人能够按照符合自己意愿的生活方式安度晚年,满足老年人自身的养老需求。另外一起案例中,人民法院制止子女无理阻碍老年人自主管理财产,充分保护老年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另外,做深做实老有所养,促推养老服务保障可感可及可享。在柳某诉延甲、延乙等赡养纠纷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继子女应当向形成稳定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给付养老生活费,解决了老年人养老后顾之忧。王某某诉某护理机构劳务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司法裁判中发现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平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积极向有关部门建议进行适老化改造,迈好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最初一公里”,助推老年人就业和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完善,做深做实老有所养。(记者 高健)


原文链接:http://www.bj315.org/xxyw/xfxw/202501/t20250103_469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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